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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为丈夫贷款,离婚后这笔债务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刘某死亡时,43000元是刘黄的夫妻共同债务。 2、债务也同样发生继承:由于子女有相对的被抚养权和遗产继承权的事实,则二子女各占债务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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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先看签字。 任何借款的凭据上,比如借条,贷款合同,是否有自己的签字。 如果有自己的签字,或没有自己的签字,但自己也认可是夫妻债务,那么别说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02如果没有自己签字,自己事后也不愿意共同承担,那么看用途。 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的日常生活或共同经营的生意,才是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买方,装修,开公司,开夫妻店,即便这个债务是夫妻一方出面借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了,两人要一起还。 如果这笔钱,对方用来养小三,赌博,胡吃海喝,仍然属于他个人的个人债务,你不用一起负担。 03如果你是借钱出去的一方,举证责任就加重了。要证明一方借的钱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不然只能谁借你钱找谁要。
结婚两年,招来了3个债主和60多万元的债务,面对法院的一张张开庭传票,李先生觉得自己冤大了。近日,他求助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想要摆脱困境。 2012年年初,经朋友介绍认识的李先生和王女士结了婚。2014年年底,李先生先后收到3张法院传票,才得知妻子在外欠债60余万元。因妻子在婚后欠债,债主认为是他们夫妻共同债务,就将他也一起告上法庭。 原来,早在2012年8月,王女士以结婚没钱、家庭急用钱为由,陆续向妹妹借款十几次共14万元。2013年,王女士又以家庭生活需要、丈夫工作调动等急需向李先生姑妈借款20万元。与此同时,在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王女士又以类似理由向某公司累计借款25万元,虽还款53500元,余款196500元未还。 李先生说,婚后他就把家里的财政大权交给了老婆,平时也没管过日常开销,对于这些债务毫不知情。随后,他求助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成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汪群、张小丽律师。 两位律师经过调查后表示,一般来讲,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简单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一些当事人恶意伪造债务,使婚姻充满风险。 庭审过程中,王女士称借款用于结婚期间花费、李先生调动工作、李先生父亲治病及家庭开销,且李先生知道借款,所以要求共同承担债款。但李先生却觉得很冤,借条都是王女士写的,借款也都转入了王女士的个人账户,自己毫不知情。而且结婚时,自己的工资收入加上结婚礼金,减去结婚费用,还有7万元余额,怎么可能去到处借钱? 汪群律师表示,王女士不能证明借款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也不能证明借款是基于二人的合意,所以没有理由双方共同承担债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汪群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王女士个人承担所借债务,并在判决书中有一段非常人性化的说理,“被告王某与李某均有稳定的工作,固定的收入,被告王某应当勤俭持家、量入为出,其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不长的时期内大额举债,不符合常理。” (原标题:结婚两年妻子莫名欠债60多万,法院判定丈夫不承担债务)
1、如果你妻子所欠债务是她个人行为,比如赌博,或者用于其他个人开支,那么你作为丈夫没有偿还义务,因为那是你妻子的个人债务; 2、如果你妻子是因为你们家庭的共同经营、共同生活而在外欠下债务,就是说,你妻子欠债是为了家庭,或者是用于家庭开支,那么,你作为丈夫对其债务有偿还义务,因为她的债务是你们夫妻共同债务; 3、如果你妻子的债务发生在你们结婚以前,你也不用承担责任,那是你妻子个人债务; 4、如果你们结婚后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比如你们达成了协议,婚后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你妻子的债务你也没有偿还义务,那是她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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