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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婚前财产的孳息部分和自然增值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2024-08-30
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根据民法的理论可以分为两类:投资收益和孳息。投资收益是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带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投资收益不是资金的简单增值,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本投入(如体力或脑力劳动),实践中常常是夫妻一方经营公司,另一方在家务劳动中做出贡献。婚前财产的孳息部分与投资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规定或法律关系即可定期的获得收益,无需大量的大力资本投入。因此,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产生的收益,是在婚后取得的,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但对于法定孳息中的房屋租金,应另当别论。若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因为该方婚后疏于管理或者因为时间地域原因无暇顾及,而由另一方管理,或者实质上是双方参与管理(如修缮、维护、参与租金合同的协商过程),则租金应为双方的收益。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因此租金属于特殊的孳息,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能证明非房屋所有人的他方并未参与房屋的经营管理,则房屋的租金收益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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