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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在职之便开公司可以会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泄露故此可以起诉处理,职员在入职之后,可能会有机会解除到公司的一些机密内容,难免会有职员会想利用这...
如果该合资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原公司的重要资料、客户、生意以及内部商业秘密用做新公司的业务拓展上,原公司的老板可以以泄露商业机密或者不正当竞争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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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是贪污贿赂犯罪客观要件之一,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的区别之所在。所以正确理解“利用职务之便”的内涵及其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地位,是正确界定贪污贿赂犯罪的又一个共通的关键性问题。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即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以及由此形成的有利条件。我国刑法上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多处规定,如刑法第382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受贿罪。一般来说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领导、组织、指挥、管理、协调、执行的职责和地位等;另一类是指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地位直接形成的便利条件,如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所直接形成的主管、经管、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
你的陈述中叙述,“甲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企业500万元作为自家公司的出资” 如果事实如此,其行为当然违法。 但这里有几个实践中的问题: 1、如何证明甲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而不是正常使用? 2、如何证明其挪用的数额是500万? 3、如何证明挪用的500万就是其作为自家公司的出资? 这种案件直接报警处理难度很大,当然你可以先行报警,待遇到问题再与律师具体联系。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内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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