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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伤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否可以获得支持

2022-02-07
拿伤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亡亡补助金按所在省规定执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未对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作出规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工伤职工是否可以领取工亡补助金有规定,如四川规定可以领取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50个月,重庆规定可以领取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4个月,各地规定不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四)己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下同)工伤人员,2011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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