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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方式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个人集资欺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欺诈,数额...
犯罪嫌疑人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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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方式非法集资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个人集资欺诈,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集资诈骗罪立案额度为: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1、犯罪嫌疑人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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