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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两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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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这条规定,是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起重新认定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不服的一种公安机关内部救济措施。但今年五月一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却对公安交通机关处理事故,认定责任设置了完全不同的规则。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不同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设置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仅仅是一种认定事故双方过错的证据,仅具有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可以将其作为确认双方过错程度的证据,也可以重新分析事故成因,对双方过错程度作出更符合事实的认定。因此,对今年五月一日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故当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认定的申请,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书不服怎么处理: 1、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公安部交管局16项便民措施第14条: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通常在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书不服时,当事人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救济自己的权利的。但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候,不服认定结果的当事人就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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