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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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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何为“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尚无法律明确,因此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的处理。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但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能的,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第32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申请鉴定单位鉴定房屋质量,如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出售方构成根本违约,购房合同应该解除,出售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是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的,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其经济损失,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也会得到支持的。但是,一般认定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主要是指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影响室内空气质量的或房内噪声大,影响购房者身体健康和居住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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