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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拆除或者没收燃...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排污单位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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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五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储煤场煤炭经营企业,关停所有经营性储煤(配煤)场。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无环保手续的洗煤厂和煤炭经销企业;对合法的洗煤厂、煤炭经销企业进行高标准治理。
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单位及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将其环境信息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应当在本单位门口设置大屏幕显示屏,公开其实时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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