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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定线和槽底定位,并在建筑工程的基槽...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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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前期有关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工作。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城乡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编制城乡规划,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以及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二)未依法对城乡规划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前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三)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五)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或者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七)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者规划许可证内容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涉及国土资源、文物保护、宗教、环境保护、消防、教育、卫生、水务、人防、市政、绿化等相关事项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选址论证。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建设项目因安全、保密、环境保护、防震救灾、卫生、交通、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项目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独立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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