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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在3日以内不宜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公刑提捕字2000号犯罪嫌疑人赵,男,1972年12月20日生,出生地省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省市建筑工人,现住在××市××路××号。该犯罪嫌疑人于1979年至1985年在小学上学,1985年至1988年在初中上初中,1988年至1993年在家待业,1993年至2000年在×市建筑公司当工人,2000年10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赵抢劫一案,于2000年10月10日由群众举报至我局,我局立案后立即组织力量侦查,于2000年10月10日凌晨在×市火车站将犯罪嫌疑人赵抓获归案。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赵于2000年10月7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尾随在小区菜市场买菜的李珍至市白云山居民小区5号楼3单元7号室,紧随李珍入室后即行抢劫,因被害人李珍大声叫喊,犯罪嫌疑人立即用弹簧刀猛刺被害人李×珍腹部三刀,李珍当即晕倒在地,犯罪嫌疑人赵河立即上前抢走被害人所带的24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上海牌手表1块,然后逃离现场。而被害人李珍因流血过多,于当日中午12时5分不治身亡。2000年10月10日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河后,从其身上搜出24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上海牌手表1块等赃物。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赵河供述了抢劫犯罪事实。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河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此致市人民检察院局长(印)市公安局(印)二000年月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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