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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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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t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几个月不发工资违反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作3个多月了没发一次工资,这个情况下不要进行劳动仲裁,直接去劳动监察部门举报。rr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异同rr一、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r1、性质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有行政处罚权,但不能组织双方调解;劳动仲裁乃至劳动诉讼是劳动争议的司法处理程序,没有行政处罚权,但可以组织双方调解。r2、处理的对象不同:劳动监察追究的是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仲裁追究的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r3、被处理对象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监察导致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劳动仲裁只会产生民事责任。r4、违法行为的实效不同:劳动监察的受理时效是一年,劳动仲裁的受理时效是两年。r5、劳动监察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对职工这一整体的劳动法权益侵害的保护,劳动仲裁则是侧重于用人单位和个别劳动者具体劳动争议的处理。r6、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处理,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力度要大于仲裁。例如,对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仲裁只能裁决按规定补缴,而监察除责令补缴外,还可以加收滞纳金。又如,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等的违法行为,仲裁只能裁决企业支付劳动报酬及相当于劳动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而监察除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责令企业按相当于劳动报酬1至5倍支付赔偿金。rr二、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r(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r(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r(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r(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r(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r(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r(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r(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r(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rr三、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r(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r(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r(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r(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r(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r(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r四、具体受理范围划分:r1、劳动仲裁受理,劳动保障监察不受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等个体劳动争议。r2、劳动保障监察受理,劳动仲裁不受理: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使用童工、职业中介的违法事宜;r3、劳动监察、劳动仲裁都受理: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拖欠工伤医疗费、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费、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女职工劳动保护、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等r4、综述:用人单位与员工的个别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处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是针对具体个别员工,而是针对职工整个群体的,由劳动监察处理。即劳动保障监察保护全体职工,劳动仲裁保护的是个体职工。另外,劳动监察不处理职工的违反劳动法事宜,这应当由劳动仲裁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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