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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
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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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1、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对方提出离婚的;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性的,可以考虑协议离婚,无法协议的,可以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的,必须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如果诉讼离婚的,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法院角度看,法院一般根据很多因素考量双方感情状况。一看双方的婚姻基础,是自主恋爱结婚还是父母包办,是以金钱、权力、地位而结婚还是以爱情为基础结婚,还是出于同情、虚荣心、还是因为女方怀孕迫不得已结婚等;二看婚后的感情,是否做到夫妻相互尊重、相互帮助,有没有发生纠纷、双方的性格等;三看目前感情现状,还有没有和好的可能,有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在不在乎对方;四看,也是最重要的,看提起离婚的原因,是因为一方出轨还是性格不合,还是一方生活习惯或者道德品质问题等。考虑了诸多因素后,看有没有导致感情破裂的直接证据。离婚这一现象,对大众来说已经见怪不怪了,甚至闪婚闪离也不成为稀罕事。《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五种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这些有属于法定情形。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如果经过法官的调解,夫妻既不能调解和好,也无法调解离婚,同时又具有这五种情形之一的,那么需要依法判决夫妻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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