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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解释包括三个内容1、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
一、本解释包括三个内容1、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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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范围如下: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针对婚内债务的处理,又出了新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一文,有两条新的规定,分别指明在以下2种情况下,婚内债务不由夫妻离婚后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通常情况下,以下三种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2018婚姻法新规: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2018婚姻法新规:《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债务的形成是有多种原因的,可能因为合同或者侵权产生,但是虚构的债权债权实际上是在没有这些情形发生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自己虚构的债权债务,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这种行为没有正常的债权债务的要件支撑,所以也不受法律的保护,这样的债务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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