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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重大任务完成的;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战车、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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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失武器装备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对武器装备的所有权,保管人员的保管义务,责任及武装部队对武器装备的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军职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武器装备丢失而不报告的下列情形: 1、保管武器装备的军职人员因工作不慎而丢失武器装备 2、军职人员知道武器装备已经丢失而不报告有关部门 3、军职人员在应当知道武器装备已经丢失,抱着挠幸心理蒙混而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其他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军职人员,并负有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的责任和义务的人员,其他人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由于武器装备的保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武器装备遗失的过失行为,但对于不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的违反规定的做法,行为却是故意的。 二、遗失武器装备罪的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犯遗失武器装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第441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凡涉嫌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以上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遗失”,是指在武器装备的操作、利用、维护、修理、保养、运送等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造成武器装备丢失。“不及时报告”,,因而丧失追查、寻找武器装备的机会。“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军队战备、作战、锻炼、戒严、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等重大使命的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编造虚假情况棍骗首长、上级或者移祸于人的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利用,造成恶劣影响的遗失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的战时遗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军职人员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武器装备是我军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主要工具,是军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为了使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必须建立相应的武器装备制度。遗失武器装备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直接侵害了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妨碍了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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