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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武装部队文件、证明...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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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罪、盗窃、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罪的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文件一件以上的;(二)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驾驶证、车辆驾驶证或其他证明书的;(三)伪造、武装部队印鉴、盗窃、武装部队印鉴、其他证、车牌、车牌、车牌、车牌等。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第(1)至(3)规定标准的5倍以上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应认定刑法第375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严重。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罪、盗窃、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罪的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文件一件以上的;(二)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驾驶证、车辆驾驶证或其他证明书的;(三)伪造、武装部队印鉴、盗窃、武装部队印鉴、其他证、车牌、车牌、车牌、车牌等。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第(1)至(3)规定标准的5倍以上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应认定刑法第375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严重。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军用标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军徽、肩章、星徽、帽徽、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三)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军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五)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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