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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一,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
保管合同的特征有: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仅有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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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此外,保管合同有以下特征: 第一,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第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此外,关于保管人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的特征有: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以及作用等诸多方面都与普通的合同有较大的区别。保管合同不涉及交易或者业务等方面,仅仅只是作为一种物品保管约定的文书。在合同履行中,物品的所属权利不会发生任何改变,仅仅只是被保管起来而已。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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