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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赌场借赌资来赌博的,也能够认定犯罪。如果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即使赌资是借的,也能构成赌博罪。构成该罪的,一般可对行...
开设赌场罪的从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比如看守赌场,收取费用等人员。从犯是主犯的对称,共犯种类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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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罪集团从犯的认定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对于犯罪集团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中的违法所得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得的全部财产,包括金钱和物品。在具体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据司法解释予以认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第二,立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广义上理解违法所得,即不应限制所有违法所得,包括经营成本。所以,开设赌场罪的违法所得可以理解为:从违法经营之日起至违法经营被查处之日止,这段时间的营业收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与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享。违法所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30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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