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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众淫乱行为是有伤社会风化的行为,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非常有害的。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了聚众淫乱罪,对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罚:构成聚众淫乱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淫乱罪客观上表现为公然蔑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聚集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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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在客观表现方式上,构成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要求被引诱的未成年人参加的是聚众淫乱活动,如果不是聚众淫乱活动或奸淫行为不具有聚众性,如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与自己进行淫乱活动,则不构成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其次,从行为对象上区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的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并提供场所聚众淫乱的,则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 (二)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界限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区别在于: (1)在犯罪对象上不同。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而后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 (2)被引诱者行为的主观目的不同。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中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是为了淫乱,多出于好奇心的驱使;而后罪中幼女则是为了获取财物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3)主观方面不同。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而后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引诱幼女进行卖淫活动,主观动机多出于营利。但不以此为限。而引诱行为表现方式不一致。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常表现为向被引诱者宣讲性体验、性感受或以其他方式来刺激被引诱者的性欲等,而后罪常表现为给被引诱者以金钱、物质上的诱惑等。
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聚众淫乱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2、聚众淫乱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 3、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聚众淫乱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共秩序,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这一点,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体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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