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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侵犯了作者在网上合法的著作权。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
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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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在网络上传、下载、转载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有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在我国较为普遍与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有关,很多人在网络上浏览、复制、下载作品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或明知是行为却贪图免费的资源而一意孤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在网络上也同样受到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 1、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其他智力成果:(1)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2)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是指在网络条件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向公众传播或载到网上供他人使用其作品,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模式,根据主体身份不同,可分为终端用户的侵权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著作权保护法面临的时代挑战。而实际上网络著作权责任认定的目的和归属是平衡和协调两个相互冲突的权利。在网络条件下,著作权侵权主体的确认问题、管辖权问题等都显得颇为棘手。其中确定归责原则乃是解决这诸多问题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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