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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赃款、赃物,若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的,应予退还。 2、若为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3、任何个人或单...
1、对于赃款、赃物,若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的,应予退还。 2、若为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3、任何个人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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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赃款、赃物,若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的,应予退还;若为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一条是处理善意占有赃物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
关于谁有权处理赃款赃物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我认为当案件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时,赃款赃物的处理权原则上归属于法院;当案件终止在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时,赃款赃物的处理权原则上归属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当赃款赃物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时,三机关都有处理权;当赃款赃物为转化形态的物品时,处理权归属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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