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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了买卖合同纠纷,准备到人民法院起诉。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和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a买卖合同、订(定)货单;b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c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等;d保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a交货、收货凭证:如交货单、送货单等; b货款收支凭证:如收据、银行付款凭证等; c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如结算清单、欠条等; d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等证据; e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防止销售合同纠纷的方法: 1、使用标准格式文本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语言的表述应明确规范,避免歧义; 3、说明具体违约情况和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卖方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销售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文本及其有效性。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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