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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抵押商品房共同偿还贷款离婚后,夫妻双方同意分割。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该房地产属于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房地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①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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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已经支付了首付,且按期支付了一段时间的月供,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继续支付月供,直至还完贷款,这时夫妻双方要离婚,怎么分割这个房产呢当事人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且部分还贷,该房产应属婚前财产。但有的是双方在婚前共同集资或一方父母添资共同购买,而购房合同写在一人名下,在确定是否是共同财产时,应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证据不充分的,一般不予支持。从婚姻关系确立之日起所购房产,无论双方谁还贷款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如已分居较长时间,并且在分居时间内有证据证明经济各自独立的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案情做出判断,此类情况一般从严掌握。买房由一方父母出资,但为了还贷款方便,以一方当事人作为房屋的产权人订立购房合同,这种现象目前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多见。对此既要考虑住房合同的合法性,又要考虑案件的客观实际。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问题婚姻法解释已做了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应该严格按照解释规定执行。但有的情况是父母居住的房屋也写在了子女名下,而且以子女名义还贷;有的是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在一套子女名下面积较大的商品房内,对此套用婚姻法解释显然不妥。应从离婚双方的实际收入、结婚时间长短综合分析。如果离婚当事人收入颇丰而父母退休工资微薄,显然存在子女购房父母居住的可能,反之子女工作时间不长,父母工资收入较高,子女没有购房能力,则不能认定为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两代同居一套住房的情况,原则上应视为父母为子女购房,但应在评估后用房屋总价格减去父母居住房屋价格及升值价格,再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样较为公平。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共同的房屋进行分割的,如果取得了完整产权的,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未取得产权的,不宜判决房屋归属,要取得所有权后再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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