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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的赔偿是怎么算的?所谓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只是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非个人原因解除或终止合同补偿如下(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时间)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是违法解除合同补偿时间从入职开始计算最多12个月按上述双倍标准赔偿
1、工龄工资采取分段、分标准、累进递增方式按月计发,自一年1月份起增发。 2、工龄工资计算公式为: (1)工龄1~10年的,工龄工资=工龄×5元 (2)工龄11~20年的,工龄工资=(工龄-10)×7元+50元 (3)工龄21~30年的,工龄工资=(工龄-20)×9元+120元 (4)工龄31年及以上的,工龄工资=(工龄-30)×11元+210元 3、新参加工作人员(含各类高校毕业生和学徒、熟练制人员),自参加工作次年起计发工龄工资。 4、新调入工作人员(含复员、退伍、转业军人),自调入次月起计发工龄工资。 5、职工请病、事假的,工龄工资按实际出勤工作日(班)计发。 6、职工因工伤停工留薪、脱产带薪入学期间的,工龄工资正常计发。 7、女职工休育儿假期间的,工龄工资按75%比例计发。 8、职工发生旷工的,停发当月工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若没有可以合并的情况,连续工龄就是本企业工龄。国务院1978年6月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将“本企业工龄”改叫为“连续工龄”。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的"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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