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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斗殴行为和聚众斗殴罪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三点: 第一,构成的主体不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结伙斗殴的构成主体是结伙斗殴的参加者和聚众斗殴的除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以外的参加者。 第二,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聚众斗殴罪的行为主体在客观方面具有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结伙斗殴行为的主体都是斗殴行为的参与者,没有组织、策划和指挥。 第三,造成的后果不同。结伙斗殴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要比聚众斗殴罪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小。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伙殴打他人结伙斗殴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一般来说,结伙斗殴是指出于私仇旧怨、争夺地盘或其他动机而形成的。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其动机是鄙视社会公共秩序,寻求私人仇恨或寻求非法利益。在确定结伙斗殴行为时,要注意区分和聚众斗殴罪的区别。聚众斗殴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有:多次聚众斗殴;聚众斗殴次数少,但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持有武器的聚众斗殴;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聚众斗殴必须有组织者和策划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召集人,斗殴成员必须有一定的固定性。没有组织者、策划者,只要几个人凑合在一起,就能形成结伙的情节,因此聚众斗殴的社会危害程度比结伙斗殴更严重,处罚也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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