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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责任罪事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五条战时临阵逃亡事件(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逃亡罪是指在战斗中或接受作战任务后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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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擅自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是指: (1)携带武器装备或者军事秘密脱逃的; (2)煽动他人或组织他人脱逃的; (3)在战斗最激烈、最关键时刻,在重要岗位上脱逃的; (4)滥用红十字会的旗帜或徽章以及以私自佩带红十字微章和袖章的; (5)舰艇、飞行人员放弃舰艇、飞机脱逃的; (6)对处在危难情况下的军人和友邻部队,可以救援却脱逃的; (7)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达到脱逃目的等。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一般是指由于行为人犯本条罪,使部队遭受重大伤亡,战时遭受严重失利,或者严重影响了本次战役全局等。
战时临阵脱逃罪有三个量刑档次: 1、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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