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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是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争议一经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变为行政案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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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通过复议程序解决了众多行政争议,及时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行政纠纷数量日益增多、类型日渐复杂,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复议机关数量众多,权力过于分散。众多的复议机关不能均衡地发挥权利救济作用,有些复议机关多年面临无案可办的尴尬,既造成了行政复议资源的浪费,也给申请人及时正确地找到案件受理机关带来了困扰。 其次,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缺位,独立性差。行政复议职责依法由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来行使,实践中,省级政府及其部门、市级和县级政府基本都设有独立的法制机构,而受行政编制数额的限制,大部分市、县级政府部门未设置独立的法制机构,其复议职责基本指定办公室或其他业务科室承担,这种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再次,专职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质较低。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不受上诉人在诉状中止范围和上诉内容的限制。 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 (1)书面审理。二审的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经过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材料、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再传唤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调查核实,只通过书面审理后,即可作出裁判。 (2)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与一审相同。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1、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行政案件法院受理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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