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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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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本领,不能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再次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3、任职人员和失业人员在领取薪水或最低薪水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4、凡符合保障人员要求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请。 5、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事实上调查,可否符合保障要求。 6、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7、对符合要求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8、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村民本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将评议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必要时,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审查。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 3、在职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和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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