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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法建筑规定,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用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上建设,擅自建设的各类建筑物,经查出后,依法拆除...
对于农村违法建筑,政府可以限期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县级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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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根据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于农村违法建筑,政府部门要求拆除的,拒不自行拆除的,县级政府依法强制拆除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
所谓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用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上建设,擅自建设的各种建筑。农村违法建筑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是当事人在没有土地规划和准建程序的情况下,在农村土地上建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局,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实施以下行政处罚:1。拆除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其次,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不一定非要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者,且只有当违法建设达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程度时,才能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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