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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
审判前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的。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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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换句话说,罪犯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至于具体能减多少刑,就要结合罪犯的情况来定了,情况不同,减刑幅度也是不同的。 按规定,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应遵循以下标准: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 (1)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2)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需要的注意的是,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就是罪犯移交监狱执行的时间,而不是其被抓捕或被法院判决的时间
1、累犯立功表现不可以判缓刑,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累犯从严是一项世界性的刑罚制度。只有不具备累犯的这一法定情节的才可能适用缓刑,是与《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2、《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不论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多长时间,也不论其前罪判处何种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都以累犯论处。由于累犯受过刑事处罚,没有接受教育,没有认真进行思想改造,恶习不改,明知故犯,一犯再犯,主观上已形成犯罪习癖,犯罪人格难以矫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极有可能再危害社会,不符合缓刑的实质要件,如将其放在社会上改造,犹如放虎归山,只有通过关押才能有效地对其实行改造,实现《刑法》目的。
一般情况下会从处罚,只要不是民愤极大,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立功表现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说的可以,是指没有特殊情况一般按此办理。《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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