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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个人负担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医疗费用纳入特...
职工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9%的比例缴纳;(二)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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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共同缴纳:(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9%的比例缴纳;(二)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11%缴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三)、(五)项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视情节轻重,对定点医药机构暂停业务或者解除医疗服务协议,对直接负责的医疗保险服务医师、服务药师等医务工作人员暂停三个月至六个月的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行为之一,给参保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承担。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下称统筹支付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及社会医疗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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