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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
根据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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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颁布后没有针对该法颁布司法解释,但是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解释是结合劳动法、合同法、仲裁法、民诉法作出。此前的解释1、2以及10年的3仍在适用中,具体适用哪个遵循新法优于旧法就好。
第三十八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前面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二)不得在车行道内停车滞留; (三)行经人行横道,须主动避让行人; (四)在设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在道路右侧四分之一的道路内行驶; (五)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车闸失效时,应当下车推行,不得妨碍其它车辆行驶; (六)不得驾驶拼装、改装的非机动车。
涉嫌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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