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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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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该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扣押财产做了以下规定:一、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三、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四、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分之一。2、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对于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再延长30日。《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法律上没有关于续查次数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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