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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含利息。损失应当是滥用职权行为实施前既有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而不应包含滥用职权行为所滋生的期待利益,而利息是滋生的期待利益,是...
不包括利息。损失应当是滥用职权行为实施前现有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应当包括滥用职权行为滋生的预期利益,利息是滋生的预期利益,不计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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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滥用职权罪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和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通过的《立案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一般是指以下情形之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2人以上重伤或者5人以上轻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追回和减少损失: 一、扣押、冻结款物。 二、返还财产。 三、犯罪嫌疑人或其所在单位主动采取各种手段减少损失。 四、附带民事诉讼。 五、国家赔偿。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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