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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否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9月23日以国税发[1999]177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 ( 1)撤回主体。应当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撤回主体还包括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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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行政复议的撤回必须是在申请人自愿的情况下才与准许.但是就有申请人因申请行政复议而受到现实的来自被申请人的死亡威胁,复议机关仍然不予撤回复议申请,结果使得被申请人恼羞成怒终于加害申请人并致被申请人死亡.(申请人深知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被害人证人等保护不力,于是欲撤回复议申请,原本是打算暂时撤回复议申请以暂避被申请人的嚣张气焰可能会导致的对自身的现实危害,等到合适的时机再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也告知了复议机关但就是复议机关不允许,才最终使得申请人命丧黄泉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是: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批准。
公民、法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就成为申请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但享有申请权,而且还可以决定是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即享有处分权。申请人撤回申请书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提出撤回申请的必须是公民、法人,包括公民、法人特别授权的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其他人不能提出撤回申请要求; 2.撤回申请必须自愿。撤回申请是公民、法人主动放弃复议的请求,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欺骗、威胁、强迫公民、法人撤回申请,尤其是行政机关。且公民、法人附条件的撤回请求,也不能准许; 3.申请撤回必须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即标志着行政复议活动结束。如果公民。法人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不满意,又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实际上已不可能; 4.撤回申请需说明理由。复议申请的撤回是公民、法人的权利,但也应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因为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利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逼迫公民、法人违心地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存在,得不到及时纠正。这既侵害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因此,撤回申请的说明是必要的。 撤回申请书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但并不是撤回申请一经提出,行政复议机关都要无条件的同意。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撤回申请是否出于公民、法人的自愿,决定是同意还是驳回撤回申请,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公民、法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行政复议申请一经撤回,行政复议活动终止,公民、法人和行政机关不得再就相同的事由提出任何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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