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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XXX元案款后,贵院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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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提交行政复议请求书。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恢复执行(2011)金民一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 2、由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元和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金民一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1年10月申请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种种原因,该案被中止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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