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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四要素: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3、本罪在主观上是过失; 4、本罪在客观方...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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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有以下认定标准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的客体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使用中的煤气和其他易燃设备。所谓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所谓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则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 上述易燃易爆设备还必须正在使用中,如果没有使用,如正在制造,运输,安装,架设或尚在库存中,以及虽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检修暂停使用的,对其进行破坏,不应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表现为煤气和其他易燃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1)侵犯本罪的对象是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正在使用中,易燃易爆设备经过检查,正式交付或投入使用后,即正在使用中,始终保持使用良好的状态,保证随时可以使用。因此,对那些库存的,废置不用的,正在制造安装的或正在修理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则不能认定为正在使用中的设备,破坏这些非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则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 (3)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希望放任这个结果。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放火罪、爆炸罪的对象是公共安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人也可以通过放火和爆炸的方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这往往会导致火灾和爆炸的严重后果。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火灾、爆炸罪的犯罪对象是所有公私财产。行为人通过放火和爆炸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这是法律竞争的问题。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不得定放火罪或爆炸罪。2、本罪与故意破坏财产罪、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罪的界限 确定某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还是构成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主要看受破坏的易燃易爆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如果破坏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则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相反,如果行为人破坏了非正在使用的易燃易爆设备,则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因为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只是侵犯财产所有权,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财产的犯罪。如果是故意损坏非正在使用的易燃易爆设备,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损坏财产罪论处;行为人以盗窃方式破坏非正在使用的易燃易爆设备,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遭受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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