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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犯罪的构成如下: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安全。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3、客观上表现为在交通活动中违反交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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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犯罪的构成 (一)犯罪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方面: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客观方面: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现代交通事故中经常发生的,通常指的就是因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之后还造成了重大的交通事故的犯罪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导致受害人重伤甚至是死亡的发生又或者是使公共的财产遭受到了巨大的损失的情况,根据这样的犯罪行为将会依法的追究肇事人的刑事责任。从交通肇事罪的发生原因来判定,这是一种因为过失而危害到了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要判定该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就需要有四个方面就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还有犯罪的主客观方面,首先要求犯罪的主体是年龄已经满了十六周岁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客体的要求就是犯罪的事实侵害了交通运输的安全,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危害到公共安全的犯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是指的交通事故的主观行为上的表现,是作为一种过失犯罪行为来表现的行为,这个过失就包括了因为疏忽大意造成的过失,还有就是因为肇事人在交通驾驶时的过于自信而遭形成的过失行为;客观犯罪的方面,当然就是肇事人的犯罪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具体指的就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产生了重大的交通事故,还导致了受害人受伤甚至是死亡又或者是严重的损害了公共财产的行为,这就是客观的犯罪因素。满足了这四个方面就可以认定是为交通肇事罪。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判定,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具体指的就是在交通肇事事故发生后,相关的单位上的主管、事故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车辆的人员又或是乘车的人员,因为没有及时的得到救助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发生,就会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判处罪行。同样的要判定为交通肇事罪共犯也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能成立,首先就是这样的犯罪主体上的要求,既然是共犯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不会是一个人,必须是两个人以上才能产生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这是该罪名成立的先决条件,并且也要满足犯罪的行为人都是达到了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才能承担起相应的罪行和处罚;在对于犯罪的客观条件上来说,既然是共犯就要求共同犯罪的人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而具体的就是指的各个共同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都是指向的一个共同的犯罪事实,在这些犯罪行为上还要是存在联系还有相互配合的关系,虽然有行为上的差异但是都与犯罪结果存在着因果的关系;对于犯罪的主观上的条件,各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的思想上必须要有着共同犯罪的意识,也就是故意的犯罪思想,各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相互的沟通中已经知道对方在之后将要做什么,而且明知道他们的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要实施共同犯罪,在思想上有希望或是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想法。满足这些条件,这样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交通肇事罪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同时,其家长或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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