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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给几个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的模版吗

2022-07-11
申请人:王红飞,女,汉族,1969年10月7日出生,住隆回县桃洪镇十四社区紫霞路96号附2号,身份证号码:432622196910070041。 委托代理人:蒋盛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小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锡,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文杰威,该局法制大队教导员,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胡友连,女,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隆回县鸭田镇兴田村7组26号,身份证号码:430524196808121565。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3年12月24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隆公(桃)决字〔2013〕第2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后,经公开质证,该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隆公(桃)决字〔2013〕第211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第三人为轻微伤的依据是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所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被申请人处罚申请人的依据。被申请人依据无效的鉴定意见无故将申请人行政拘留5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根据,适用法律不当。因此特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隆公(桃)决字〔2013〕第211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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