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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涉及第三方债务,需要认定该第三方债务是否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人用个人财产偿还,属于共同债务的,应当...
离婚财产涉及第三人的,应当另行处理,或者先从家庭共同财产或者其他共同财产中分析夫妻共同财产。伴随着家庭能的社会化和多样化,家庭与其他社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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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于一方既没有对财产状况进行隐瞒,也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时,而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遗漏处理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这也对于那些因对公司或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了解,从而无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应有的份额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种补救方法。同时应规定该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财产如公司股权的存在开始起算。
若对于财产分割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起诉离婚时可以不涉及财产分割,若双方未协商一致,则起诉时应当涉及财产分割。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财产涉及第三人的,应当另行处理,或者先从家庭共同财产或者其他共同财产中分析夫妻共同财产。伴随着家庭能的社会化和多样化,家庭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交流日益增加。离婚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涉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一方面,由于离婚诉讼标的的的特殊性,与涉案财产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启动的诉讼。;另一方面,如果法院在离婚诉讼中擅自处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财产,而不赋予第三人救济的权利,则违背了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原则。因此,离婚诉讼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另行处理。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与第三人财产分析,可以先分析财产再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争议财产的所有权以第三人的名义进行,离婚诉讼正在进行中,此时财产已经合法转移,形式上合法的所有权人是第三人。至于这种转让关系是否合法有效,需要另行审查。因此,涉案财产关系与第三人有关的,应当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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