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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申请人指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 ⒉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有信用证权益的当事人,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
可转让信用证的业务常见于转口贸易中,也可以用于普通贸易,其背景就是这个贸易一般通过中间商操作,即中间商要求买方开立以自己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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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是开证行和受益人。其中开证行的责任是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后,对受益人开立跟单信用证,并在受益人相符交单后,对受益人或议付行兑现即期付款或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受益人交单不符,开证行有权拒绝兑现即期付款或到期付款的承诺。受益人的责任是收到信用证后,接受或拒绝接受跟单信用证。如果受益人接受并利用该跟单信用证,则受益人应该严格按照跟单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跟单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并在交单相符的情况下,有要求开证行兑现即期付款或到期付款的权利。
国家信用是指以国家为主体进行的一种信用活动。国家按照信用原则以发行债券等方式,从国内外货币持有者手中借入货币资金,因此,国家信用是一种国家负债指以国家为一方所取得或提供的信用。
1、商业信用: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商品交易中由于延期付款或预收账款所形成的企业常见的信贷关系。 2、商业信用:在商品销售过程中,一个企业授予另一个企业的信用。如原材料生产 厂商授予产品生产企业,或产品生产企业授予产品批发商,产品批发商授予零售企业的信用。 3、商业信用:是指工商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企业与个人之间,与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信用形式。包括企业之间以赊销分期付款等形式提供的信用以及在商品交易的基础上以预付定金等形式提供的信用。 商业信用的形式主要有:赊购商品,预收货款和商业汇票。 商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它具有很大的外在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它影响着其它信用的发展。从历史的维度而言,中国传统的信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观念,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为自给自足的以身份为基础的熟人社会的私人信用,一个部分为相互依赖的契约社会的商业信用。 私人信用由于儒家建立起一套制度化的法律和实践系统,通过传播逐渐深入到习俗之中,通过权力、真理和制度之间相互配合使得中国人接受了这一观念。而商业信用由于缺乏社会的现实基础,没有相应的理论证明其合理性,没有制度的支持缺乏合法性,它处于自然的失范状态。这种契约社会培植出来的以平等互利为基础的、以诚实信用为标志的商业道德在身份社会缺乏存在的社会基础。 从本质上而言,商业信用是基于主观上的诚实和客观上对承诺的兑现而产生的商业信赖和好评。所谓主观上的诚实,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交易双方在主观心理上诚实善意,除了公平交易之理念外,没有其它欺诈意图和目的;所谓客观上对承诺的兑现,是指商业主体应当对自己在交易中向对方作出的有效的意思表示负责,应当使之实际兑现。可以说,商业信用是主客观的统一,是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一致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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