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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年前,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预分房协议是否能办理房产证?

2024-12-10
在建国初期,为了实行住宅分配制度,单位分配房产即“福利性房产分配”开始出现。这一制度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并延续至1998年全国范围内终止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产权登记的物业无法进行合法的转让。而单位所分配的房屋皆属于公产,其销售价格通常是基于成本评估来确定的。 员工在获得单位分配的房屋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该员工。然而,这些公产住宅的买卖需等待房屋拥有者居住满5年后方可进行。同时,这些公产住宅买卖的申请过程具有政策导向性,旨在体现政府对员工的福利。因此,这些房屋的价格与当前市场上的商品房相比,并不存在过度升值的情况。 文章详细阐述了“福利性房产分配”、“商品房”等概念。《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集体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在土地性质未变更性质之前进行买卖的,相应的在该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也无法进行买卖或转让,因此也就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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