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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以及相关法理的推导可知,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其本身有难以克服的缺点。所以可以考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
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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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以上是宪法解释权的机关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舆论、公民等的监督;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理违宪事件的制度。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一.由立法机关解释 (1)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自英国。英国长期奉行议会主权理论,不允许司法机关推翻一会所制定的法律,宪法和法律的含义如何应该由议会来确定。 (2)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二.由司法机关解释:由普通司法机关解释宪法首创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该案的判决中,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原则,从此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目前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采用该体制。它是指法院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在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附带性的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可选不拒绝在本案中适用。 三.由专门机关解释:专门机关指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特别设立的机关。专门机关解释宪法普遍采用司法积极注意原则,最早提出建立宪法法院的是汉斯·凯尔森,这一制度当代最流行,奥地利、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韩国等国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等国家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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