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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猥亵儿童罪】猥亵,是指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进行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这里的妇女,是指14周岁以上的...
本罪与一般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界限首先要区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和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手段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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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 1.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1)行为对象必须是己满14周岁的妇女,强制猥亵男子以及猥亵儿童的,不成立本罪。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妇女后,再针对尸体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不得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2)必须实施了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首先,猥亵行为具有质的规定性。猥亵妇女是指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实际上是指导致妇女产生了性的羞耻心。“违反性行为秩序”意味着猥亵行为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容忍,从现实来看,凡是违反(广义的)性行为诸准则的行为,都是违反性行为秩序的行为。强制猥亵行为不以公然实施为前提,即使在非公开的场所,只有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场,而没有也不可能有第三者在场,行为人强制实施猥亵、侮辱行为的,也成立本罪。其次,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由于刑法第237条第1款明文将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作了并列规定,故从刑法的规定形式来看,猥亵与侮辱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再次,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在不同的猥亵罪中,猥亵行为的范围并不相同。最后,猥亵行为还具有变易性。随着人们的性观念、社会的性风尚与性行为秩序的变化,猥亵行为的外延会发生变化。 (3)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换言之,对于本罪中“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应当与强奸罪客观方面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做出相同的解释。 2.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由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对象只是妇女,显然男子成为犯罪主体是没有任何疑问的。刑法并没有将犯罪主体限定在男子,妇女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3.主观上具有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猥亵、侮辱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侵犯了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但仍然强行实施该行为。
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减少嫌疑人的法律风险,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猥亵儿童罪】猥亵,是指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进行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这里的妇女,是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童或女童。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别是目的不同,前者不具有奸淫的目的,后者具有。与侮辱罪的区别是动机不同,前者是追求性刺激,后者是损害人格、尊严、名誉。量刑方面,以暴力、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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