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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客运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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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原则,发展道路运输事业。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便捷、环保节能。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物流服务等业务。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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