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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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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承销期限是承销协议中的必备条款。证券承销的期限是法定期限,证券法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对投资者来说,是否决定购买某种证券,购买多少证券,都要有一个对该公司了解的过程,同时,准备资金也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因此,时间不能太短,对于证券发行来说,要把证券发行出去,也需要时间,为此,规定证券承销的期限不得短于10日。但是,如果证券承销期过长,不利于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公司迅速筹集资金,也影响到进行公司设立的下一步行动。因此,限定一个适当期限承销证券是很必要的。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无论是代销还是包销,其义务是把发行人的证券销售给投资者,因此,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证券承销,无论是包销还是代销,在承销期满后的15日内,应当将承销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由包销的证券公司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代销证券的要由代销的证券公司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了解证券发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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