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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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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四十七、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利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55条:[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伪造、变造的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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