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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层次:①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不因买受人善意或恶意而受影响。②若买受人为恶意,即使...
买卖合同无权处分是指卖方不是合同标的物所有人或者未经所有人授权。但合同签订后,不一定会因为卖方无权处分而导致合同无效,一般情况下,合同会被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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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是指行为人因无权处分而使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民法典》删除了合同法中关于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而无法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说明民法典明确了未取得处分权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区分了合同中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无权处分由善意取得制度和侵权制度解决。
对于无权处分合同原来是效力待定,这个解释的出台使无权处分合同成为有效合同。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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