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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数罪并罚的明确规定如下: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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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判决如下: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外,应当酌情决定执行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的刑期,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应当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管制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后仍必须执行。有期徒刑、拘役的,仍需执行附加刑,其中附加刑类型相同的,合并执行。
法律上对数罪并罚的规定是:数罪并罚的刑期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对犯数罪的人实行并罚,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239条的规定: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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