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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害人在治疗伤情期间的护理费;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的护理费;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地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费。 对于这三种情况护...
1、伤者先进行治疗,保留治疗的费用票据及相关病历材料。 2、出院后到司法鉴定所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误工期限、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等,一般在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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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如有以下情形,无需负任何责任: 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3.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护理费用是由护理受害发生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之前。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受害人残疾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确定。简单计算公式为:所需赔偿的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理同等级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数×护理天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患者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等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单独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必然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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