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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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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玩忽职守不够立案标准的,给予撤职或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可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未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应急救援、防洪、防疫、特殊照顾、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特殊资金和物品的管理疏忽,导致资金和物品被贪污、挪用、毁损、灭失;(四)其他玩忽职守、耽误工作的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五条,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罪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一般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行为人构成玩忽职守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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